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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01 22:30:06 点击数:154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12/30/art_252_39965.html
2015年第12号
为鼓励消费者及时索取发票,提高发票查验便捷性,维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本次试点有奖发票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起开具的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衔头版通用机打发票,二维码右侧打印有“扫码有奖”字样)和深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奖金设置及兑奖
(一)奖项设置
共设置五个等次的奖项,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100元。
(二)兑奖方式
受票方通过微信扫一扫、深圳国税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多种方式查询有奖发票真伪后,即时获取有奖发票中奖信息。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1.进入微信扫一扫、微信公众号“深圳国税纳税服务”或微信“城市服务--国税发票查询”,通过扫描发票右侧二维码进行查询。
2.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发票真伪查询页面,按照提示,输入开票方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校验码进行查询。
兑奖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操作即可将奖金领取到中奖者微信钱包。
2.中奖者持发票联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兑奖窗口领取现金。
(三)兑奖期限
中奖者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含)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说明事项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开具的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维码右侧新增“扫码有奖”字样。
(二)受票方进行有奖发票查询时,如果显示的开票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受票方可拒收此发票,并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深圳做账(帐)报税]
(三)针对有奖发票兑奖过程中的问题,纳税人可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四)中奖者无论采取何种兑奖方式,均不得重复兑奖。
(五)对微信钱包兑奖有异议的,以微信运营商记录为准。
(六)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有奖发票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所有权归属。
(七)本活动的解释权归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