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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04 10:00:23 点击数:107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1/3/art_303_50862.html
2016年第89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四条规定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议定书自2016年12月12日起生效执行。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