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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撤回
发布日期:2017-05-31 20:52:26 点击数:123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4/10/art_979_25709.html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
3、申请条件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或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4、办理材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与电子数据。
申请注销资格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还应提供: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5、办理时间
无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