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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咨询,追缴境外税款4000多万元
发布日期:2017-06-21 11:57:48 点击数:105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gzjx/201706/a76b62d4b62b4f2e87acb697ec2f95ce.shtml
近日,深圳市蛇口地税局针对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支付境外贷款利息行为,耐心辅导,促使该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成功追缴境外贷款利息所得税4000多万元。
深圳市蛇口地税局税务人员在接受企业咨询时,了解到一户在香港注册的企业与境外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敏锐地意识到该企业曾被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其向境外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将涉及预提所得税。经了解,该企业自2014年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后,与境外银行签订有贷款合同,境外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直接从该企业香港账户扣款。
为进一步核实,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询,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作出非居民合同备案,也没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相关记录。
发现疑点后,税务人员提请税政部门介入,并约谈了企业财务人员。企业解释称办税人员业务不熟悉,对税收法规了解得不够,没有意识到要全面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对此,税政部门作出了详细解释:一是明确该企业代扣代缴义务。该企业已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由于境外银行为非居民企业,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明确征管要求。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贷款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通过多次沟通,该企业按要求完成了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合同补备案。税务人员通过贷款合同备案信息发现,部分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于是派专人对企业进行辅导。一是辅导企业学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解读相关国家和地区税收协定条款;二是辅导企业准确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协助企业判断是否符合税收协定低税率待遇。最后,税务人员辅导企业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款1312.47万元。
为防止税款流失,深圳市蛇口地税局一直积极与扣缴义务人沟通,持续跟踪,精心辅导,督促其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最终成功协助该企业申报非居民企业贷款利息所得53591万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40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