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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6-15 18:58:14 点击数:102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6/8/art_303_53188.html
为进一步夯实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提升“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9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7〕119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继续在全市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报送
(一)报送境外被投资企业信息
对外投资企业若直接或间接持有各类境外法人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或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工程项目部等非法人机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被投资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
(二)报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
企业如果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
(三)报送企业外派员工信息
上述对外投资企业及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果存在派遣中国籍员工赴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办事处、工程项目部等工作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所在辖区地税部门报送《外派人员清册》(见附件3)。
二、关于“走出去”个人基础信息报送
(一)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信息
独立进行境外股权投资(暂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入境外上市企业股票)的居民个人,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清册》(见附件4)。
(二)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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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对外提供劳务的居民个人,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清册》(见附件5)。
三、关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报备义务履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其中《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2016年度《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尚未报送的企业应尽快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未依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1、123662,或者各区局办税咨询服务电话。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