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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登记
发布日期:2018-07-30 11:59:45 点击数:85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bsfw_bszn_xxbg_sldj/201806/31dd5c5ba285433c8311597e7a3b2a76.shtml
【事项描述】
2015年7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其他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A01002《税务登记表》 | 1份 | 归档 | |
2 | 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 1份 | 归档、核销 | |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 1份 | 归档、核销 | ||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A02009 发票领用簿 | 1份 | 归档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