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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提高
发布日期:2015-08-01 20:19:13 点击数:150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hrss.gov.cn/qt/zfzxgzdt/201507/t20150702_3035771_15385.htm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通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待遇水平。《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三是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
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通知》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可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确保实际待遇水平不下降。
五是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完善便民利民举措。《通知》规定市社保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