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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内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6-01-07 20:14:01 点击数:134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ztlm/xzsx/xzcf/scgl/
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2-1 |
行政职权编码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市场内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罚 |
所属上级事项 | 上一级事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行政职权依据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二十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市场内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
办理部门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各执法单位 |
办理地点 | 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zaic.gov.cn/) |
联系电话 | 12315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
事中: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当场交付或送达当事人。 | |
事后: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 |
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向广东省相应上级部门或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向深圳市政府或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以监管所名义作出的,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2、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相关职责要求的内容,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填写行使该项职权的各个环节重要的、特别的、常见的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