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4、办理材料
(1)《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表》
(2)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5、办理时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ZG11SB063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