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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发布日期:2015-06-14 06:20:04 点击数:157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8_25685.html
1、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也可选择根据付款情况按次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3、申请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 澳台商)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劳务、承包工 程作业企业”、“(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其他港澳台商企业”、“国际运输企 业”、“其他外国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将其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后,需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4、办理材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5、办理时间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前台直接录入办理,没有流程。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