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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

时间:2015-06-14 点击数:185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8_25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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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本流程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流程。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

4、办理材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5、办理时间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全市通受理、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ZG11WS157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ZG11WS003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ZG11WS17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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