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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信访、投诉举报指引
发布日期:2015-07-13 21:02:06 点击数:258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jh/201405/t20140504_2347910.htm
一、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投诉举报;(如需咨询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及业务,请拨打社会保险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二)对我局业务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我局业务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
(三)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反映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业务申请事项;
(三)反映的问题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四)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职权范围。
三、不再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二)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来访须知
(一)来访人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来访人应当如实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来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四)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来访接待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应该依法定程序等候判决或处理结果;
(七)来访人投诉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居住证或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4.工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五、来信须知
(一)来信方式
1.邮寄:通过邮局寄出即可。
2.直投:指定信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邮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大厦,邮编:518026)
(二)投寄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信件寄给有权处理本事项的单位或领导,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请不要一信多投,也不要投寄到不属于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机关。
(三)信访事项内容要素
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包括时间(日期)、地点、涉及人物、事件经过、诉求等,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讲述理由时最好附上相应的主要证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条款);内容陈述要条理清晰,主次分明,简明扼要。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过的,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
(四)处理方式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登记、交办、转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答复。
(五)答复期限
信件寄出后,应耐心等待结果。《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作出了规定,在办理期限内写信人无需重复投信,若超期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收信机关查询。
(六)其它
来信要写清致信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字迹应工整清晰,落款清楚,并留下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地址要写完整,联名信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