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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变化
发布日期:2015-07-18 20:03:21 点击数:1419次 信息来源:http://gd.4007112366.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20&id=31&siteid=6&siteid=6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变化
原申报表含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分两层架构,附表1至附表6为一级架构附表,为主表和附表3提供相关数据,附表7至附表11为二级架构附表,只为附表3提供数据。实际上附表7至附表11这5张附表,也就是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而一级附表中,除了附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不为附表3提供数据,其他4张表也会为附表3提供数据。因而在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是处于特殊地位的重要附表。这张表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项目进行了归集整理,凡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都在这张表中得到集中体现。掌握了这张表,也就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新申报表共计41张表,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纳税调整表,在其中仍然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15张表结构如何,与原申报表有什么不同?是掌握新申报的关键所在。
(一)结构变化
原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共55行,将纳税调整项目分收入类(18项)、扣除类(20项)、资产类(9项)、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7类,51项。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虽然级次上与附表三一致,但实际上是为附表三提供数据,属于附表三的附表。同时附表1(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也为附表三提供数据,附表间级次关系存在错位。
新申报表理清了纳税调整表的级次关系,15张表中含1张一级附表,12张二级附表,2张三级附表。
A105000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一级附表 |
A105010 |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20 |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30 |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40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50 |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60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70 |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80 |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81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 三级附表 |
A105090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091 |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三级附表 |
A105100 |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110 |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A105120 |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二级附表 |
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共43行,将纳税调整项目分收入类(9项)、扣除类(16项)、资产类(4项)、特殊事项调整项目(5项)、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6类,36项。将原表中准备金调整项目,并入了资产类调整项目,原表中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并入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类,同时,将原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一般重组、特殊重组”等企业重组项目,调整到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类。
(二)内容变化
原申报表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全部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归集。而新申报表有所变化,将原表中境外应税所得、税收优惠中五类税基式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从纳税调整明细中剔除,直接在主表中,作为与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列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即原申报表中,境外应税所得、税基式优惠是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组成部分,而现在单列出来计入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原申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 * | ||||||||
12 |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 * | * | * | |||||||
15 | 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 | * | * | * | |||||||
16 | 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 | * | * | * | |||||||
17 |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 | * | * | * | |||||||
18 |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 * | * | * | |||||||
20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 * | ||||||||
39 | 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 * | * | * | |||||||
A100000(新申报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14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 |||||||||
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 ||||||||||
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 ||||||||||
17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 ||||||||||
18 |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 ||||||||||
19 |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 ||||||||||
20 |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 ||||||||||
21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 ||||||||||
22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 ||||||||||
23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
(三)填列方式变化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数据栏共四栏,分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分别填报会计核算入账金额、税收确认金额、二者差异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在金额栏有一些标注*号的地方,不能填列。在原申报表中,其原因为两种:一是已在其他附表中填列的数据,不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再次填列,只需要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计入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即可;二是无法填报或不能填报数据。
如下图,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税收金额中的*号,是因为附表一已经填列,在这里只需要将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的结果计入即可,而账载金额和调减金额中的*号,是因为该项目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因而没有账载金额,也不可能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减少,这两项不能填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原申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
1 | 2 | 3 | 4 | |||
2 |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 * | * |
二、纳税人在使用中应注意事项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中,有些项目的具体填报方式有了很大变化,以适应不断出台的新的税收政策,同时加大了涉税信息的采集力度。纳税人通过这些项目的变化,也可以去关注和掌握相应的税收政策,以准确填报申报表,及时运用税收政策为企业决策服务。
(一)不征税收入
原申报表中14行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设计的是只能填报调减金额,而新申报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的调整,既可填报调减金额,也可填报调增金额,其政策依据是《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
(二)捐赠支出与赞助支出
原申报表28行中的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填报在成本费用中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纳税调增针对的是公益性捐赠中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赠则通过33行赞助支出填报调整。而新申报表17行中捐赠支出的账载金额,包含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2个部分,相应其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也包含了非公益性捐赠部分。若企业发生了非公益性捐赠,并已在此行填报,就不能再在21行赞助支出中填报调整,避免重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佣金和手续费
原申报表中未将佣金与手续费单列出来,而新申报表23行要求对该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我们应关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政策规定,佣金与手续费的列支比例分别有5%、10%、15%、据实列支几种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
原申报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纳税调整未作规范,因为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即预售收入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由于原申报表对该项业务的填报未作统一规范,各地分别出台了政策,但都存在问题。如按北京出台的政策,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填报,影响了附表一收入项目与会计年度利润表的一致性规则。重庆的政策,将预售收入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在企业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要作调减,这就会造成附表三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为负数,影响了附表三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均不为负数规则。而新申报表通过二级附表,填报预售收入,避免以往各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预售收入时,[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不知如何填报申报表的乱象。
(五)政策性搬迁
新申报表增加了政策性搬迁项目,填报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纳税调整。应关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新申报表的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随着新申报表的运用,税务部门采集的涉税信息会更加深入、更加完整,相应,纳税人需要关注这一变化,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掌握,更好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