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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发布日期:2015-07-25 10:51:09 点击数:296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7/8/art_993_25853.html
1、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定期定额户不适用简易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 定期定额户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等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相关事宜。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2、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 3、申请条件 不适用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 4、办理材料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5、办理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网站、自助办税终端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