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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认真落实加速折旧新政

时间:2015-01-09 点击数:165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gsyw/201412/f106537fb9d34ce5bcebdde0922835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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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14924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下简称加速折旧新政),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扶持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六大行业的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为贯彻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1020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作出了加速折旧新政的具体政策规定;2014111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加速折旧新政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加速折旧新政,保证政策不折不扣地在深圳落地施行,深圳国税局迅速行动已积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促进加速折旧新政“落地生根”:

一是对受政策影响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金融企业、六大行业及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测算政策惠及面,为制定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做好基础准备;二是下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基层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三是通过在门户网站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专栏,在网站首页设置浮动图标,方便纳税人尽快知悉这一项政策;四是对于研发活动频繁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六大行业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如联合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举办政策宣讲会、举办纳税人座谈会等,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了解优惠享受流程;五是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相关征管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纳税人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顺利享受优惠。

 

新闻链接:

加速折旧新政热点问题解答

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深圳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及其相关解读,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搜集整理并逐一解答。

 

问: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加直观地理解政策,我们制作了简单的政策图解:

 

问:六大行业及其企业如何界定?

答: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问: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加速折旧新政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哪些?

答: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1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问: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1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1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是否要求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可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问: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既符合加速折旧新政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从何时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吗?

答:加速折旧新政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在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案例展示

例:甲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件。20149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购入生产用B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120万元,会计核算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持有201312月购入的单位原值3600元的笔记本电脑10台,会计核算按3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以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符合税法有关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该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9万元)。甲公司拟在申报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

1A设备2014年度第4季度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60÷10÷12×3=1.5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60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1.5=58.5万元。

2B设备2014年度第4季度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120÷10÷12×3=3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6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金额=120÷6÷12×3=5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万元。

3、笔记本电脑2014年度第1-3季度已计提折旧金额=36000÷3÷12×9=0.9万元,全年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36000÷3÷12×12=1.2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全年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3.6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1.2=2.4万元。

相关报表填报示范如下(限于篇幅,报表已作部分简化):

 

表一:

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行次

项目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10000000

3

营业成本

 8000000

4

利润总额

 1000000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629000

9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

实际利润额(4+5-6-7-8-9行)

 371000

11

税率(25%)

  0.25

12

应纳所得税额

 92750

13

减:减免所得税额

 

14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90000

16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7

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行)

 2750

18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9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750

注: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58.5+2+2.4=62.9万元

 

 

 

 

表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行次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合计
原值本期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原值本期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加速折旧额
1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12000005000050000120000030000500003000050000
5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000005000050000120000030000500003000050000
9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6360006270006360006360001800062700027000636000
10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6000006000006000006000001500060000015000600000
12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360002700036000360003000270001200036000
13        183600067700068600018360004800067700057000686000
 


纳税人如欲了解具体税务办理事项可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还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点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专栏,网页地址http://www.szgs.gov.cn/szgs/zczjzcfg/zczj__ziji_list.shtml点击打开链接。欢迎添加深圳市国税局微信公众号:深圳国税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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