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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124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tz/201311/t20131130_2258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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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内容:
-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 事项类别:
- 其他事项
- 法律依据: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条 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 数量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原件 4、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受理机关:
-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12333
- 事项程序: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 时 限:
-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
-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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