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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发布日期:2018-11-30 09:07:19 点击数:747次 信息来源:http://www.66law.cn/laws/88014.aspx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3、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3、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5、凡是学校、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侧30米以内的地点、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