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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9-08-17 20:47:54 点击数:815次 信息来源: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bsfw_bszn_yhbl_clgzsyh/201806/63e331dca66e4378988b338dde12f1c0.shtml
【事项描述】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公司注册]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8)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智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自2018年7月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4)国务院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15)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19年第7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19年第7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年第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2013〕17号)
11.《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税总办发〔2015〕4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依据保留):
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1份:
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6.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七)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的相关文件。
7.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同城通办(罗湖区局蜜园办税服务厅、福田区局八卦岭办税服务厅、南山区局办税服务厅、盐田区局办税服务厅、宝安区局(福永分局办税服务厅、石岩分局办税服务厅)、龙岗区局(横岗分局办税服务厅、平湖分局办税服务厅)、龙华区局(大浪办税服务厅)、坪山区局办税服务厅、光明新区局(光明办税服务厅、公明办税服务厅)和大鹏新区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到车辆存放地核实的除外)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