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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率调整后,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款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2-20 19:37:26 点击数:116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ynjdxfs/201501/41f30af716774c5e9556ce9b2068ee52.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规定: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