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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
发布日期:2018-12-21 20:28:02 点击数:107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zc.net.cn/bzfw/bzzn/sshdp/201606/t20160630_383.html
公证事项 | 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向出质人或质权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一)出质人(借款人)或质权人(贷款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财务外包、小企业代理记账(帐)(二)出质人(借款人)或质权人(贷款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三)出质人(借款人)或质权人(贷款人)为境外法人: 1、申请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申请人为澳门公司,其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申请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贷款人(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许可证(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公章(已在我处备案则无需提供)。 (五)股权(股份)凭证(显示有能用于有效质押的股权数量); (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一式若干份; (七)主合同如借款合同; (八)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与质押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