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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函/在职证明公证
发布日期:2018-12-21 20:31:36 点击数:130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zc.net.cn/bzfw/bzzn/sshdp/201801/t20180125_530.html
公证事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深圳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
申请材料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名册/董事会成员名册; (4)股东/董事身份证(亲自到场); (5)公司公章;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且委托内容须具体、明确,能反映决议内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