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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5-01-06 10:11:52 点击数:0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深圳做账(帐)报税,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公司注册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