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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07 22:38:49 点击数:150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zcwj/zcjd/201412/t20141205_2749689.htm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实施30多年来,历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逐步接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13年完成的第三次修改,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吸收了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法律制度。
二、重点法条解读
(一)重新构架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新《商标法》限定了提出商标异议主体和理由,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将有效减少“恶意异议”行为的发生;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二)开放了电子申请方式。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提高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的效率。
(三)明确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新《商标法》规定可以“一标多类”,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实行“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将有效简化申请手续,节省申请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
(四)规定审查意见沟通程序。新《商标法》通过在审查流程中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沟通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依法对商标申请进行说明或修正的渠道,有利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五)明确商标注册审查审理工作时限。新《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审查时限,确保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将解决各界关注的商标审查与审查周期长的问题。
(六)增加声音商标。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七)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遏制近年来多发的“恶意抢注”行为。
(八)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九)促进商标使用。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将促进商标有效使用,提高商标资源的利用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也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加强商标代理的监管。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加大,促进商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一)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规定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规定使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十二)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新法增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种类,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商标法》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同时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十四)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减轻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新《商标法》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这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解决了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因“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
信息索取号: 024438024438024024438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