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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业务
发布日期:2015-07-12 17:28:40 点击数:133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sr/201009/t20100926_1586027.htm
深圳市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业务 |
事项内容 | 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办理住院医疗保险业务 |
法律依据 | |
条 件 | 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1、参保人身份证(收复印件,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复印件) 2、参保人缴费银行存折(收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保局征收处,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1、学校通过市社保局网站中的深圳市大学网上申报系统将所有在册学生信息上传给社保机构; 2、申请参保的大学生登录:www.szsi.gov.cn网页中的“学生医保网上申报”中的“深圳市在校大学生网上确认系统”,输入身份证查询本人资料; 3、参保人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社保机构。 |
时 限 | 1.9月20日至10 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的参保人,11月份统一托收本学年(当年9月份到次年8月份共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2.10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参保人,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
法律效力 | 按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社保费后,可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
申请表格 |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