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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8-10-11 11:13:22 点击数:799次 信息来源:http://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tail?qzqdCode=0fd36081-c271-11e8-b906-005056907e9d
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予复核;
5.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3.将行政处罚[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会计公司、审计验资]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市纪委监委0755-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