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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4 10:26:04 点击数: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十七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十九条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深圳做账(帐)报税,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公司注册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