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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约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8 08:39:49 点击数:1420次
业务约定书 | ||||||
编号:第 号 | ||||||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 ||||||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 ||||||
地址: 地址: | ||||||
电话: 电话: | ||||||
兹有 (委托方)委托深圳市---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一、 委托事项: | ||||||
(一)项目名称: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2、 | ||||||
(二)完成时间:受托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交审核报告。 | ||||||
二、 双方义务及责任 | ||||||
(一)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 ||||||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 ||||||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委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 ||||||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 ||||||
4、委托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3%比例支付违约金。 | ||||||
(二) 受托方的义务责任 | ||||||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 ||||||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如超越时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3%比例支付违约金。 | ||||||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 ||||||
4、因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委托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受托方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 ||||||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另行计算。 | ||||||
2、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 支付完毕。 | ||||||
四、协议签定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 ||||||
五、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受托方提交报告、委托方付款之日止。 | ||||||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 ||||||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 ||||||
签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