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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时,备注栏有何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04 15:19:59 点击数:107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10/17/art_125_55040.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