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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不断接客 称非报复社会
发布日期:2018-09-18 09:16:38 点击数:750次 信息来源:http://zgfzwq.cn/article.asp?ID=13515
9月4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文图均为 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 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吴某在融安县长安镇县城的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审计验资]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在上述地点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进行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是属于道德规范中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对于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被迫卖淫获取收入维持生活,在进行性交易时,自己都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刘某希望法庭能对其从宽处理。
不要以为戴套就平安无事
即使以“安全的性方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也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在进行性交易时,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正确地使用了安全套,行为人仍有成立传播性病罪的可能。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融安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