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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驳回后点击一键重新申报,但是显示“业务复制操作失败:所选业务已被复制过,请重新选择!”要怎么办
按照目前的业务情况和考虑到存储空间,目前复制只能支持一个月内被驳回的,同时每个驳回业务只能复制一次。如果已经复制过一次的不可复制,只能重新申报。
商事登记材料中需要股东签章的地方,如果股东是企业,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
市民进行清算组备案公告,已经实名完成,点击“保存并公示”,系统提示:添加失败,请稍后再试,多次尝试还是一样,核实如何处理?
您好。清算组备案操作流程可参考:清算组备案实名认证操作步骤:第一步点击清算组成员最后面的“修改”按钮,第二步点击“实名”按钮,第三步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第四步等待认证成功后,点击“完成实名认证”按钮(实名认证过程中请勿重新刷新二维码页面,认证完成后,只需要点击一次“完成实名认证”,然后即可关闭网页。),第五步点击实名后面的“保存”。第6步依次完成所有人员实名后点击最下面的保存并公示。如无法网上进行实名认证的,请持有关身份证证明材料前往登记机关窗口申请人工审核实名认证。
哪些人可以使用音视频双录办理注销业务?
只要是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护照的自然人都可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出台,实缴之后公司如何公示实缴的情况?
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实缴情况如果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即时信息(https://jg.amr.sz.gov.cn/annualpc/?platform=SJ#/),年报系统会自动同步相关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办税人员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点击“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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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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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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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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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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