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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5-10-05 12:56:41 点击数:128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xzzq_60566/xzcf/201505/t20150525_2882844.htm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所属上级事项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 |
实施主体 | 委托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办理部门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处、社保分局稽核科 |
办理地点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稽核处14楼、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龙岗办公室5楼、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南山办公室6楼、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厦宝安办公室3楼、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坪山办公室2楼、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152号光明办公室1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罗湖办公室11楼、深圳市观澜办事处泗黎路大布巷路口社保局龙华办公室3楼、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大厦3楼、深圳市沙头角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盐田办公室15楼; |
联系电话 | 0755-82978767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1、事前:各级稽核部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部门移送、现场突发等案源进行登记和分派。 2、事中:①受理与立案,接到案源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并办理立案手续。②实施调查,稽核(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严格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权利,对用人单位有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③处理处罚决定对违法违规案件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3、事后:催告和执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督促其于10日内履行义务,仍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