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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及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5-10-10 22:54:09 点击数:1786次 信息来源:http://app01.szaic.gov.cn/12315/pub/knowledge!viewHtml?id=80AEEC3C-61FD-436F-8FF2-2D87ADF9E72B&categoryId=93374DCA-826C-4332-B0B8-3F6C07F15110&searchWord=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深圳做账(帐)报税、审计验资(2)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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