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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备案登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04 08:59:59 点击数:134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zcdj/201610/t20161028_5160471.htm
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6〕126号
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相应公告(2016年第22号)等文件,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公告适用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管理措施范围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确定。投资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鼓励类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以及限制类,应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业务,凭相应批文、批准证书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其他(禁止类除外)可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并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针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的特殊规定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国家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资并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
四、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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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2016年10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制度的界限。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和批准证书,尚未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仍可按照原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商务主管部门批文超出有效期的,不再要求其申请批文延期,可直接办理商事登记。
五、网上登记备案办理网址
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办理备案事项申报网址:http://wzzxbs.mofcom.gov.cn;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申报网址:http://wzfw.szjmxxw.gov.cn;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商事登记申请网址:http://www.szmqs.gov.cn。
市经贸信息委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下一步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事登记、商务部门审批信息互联互通。
专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汇总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