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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08 11:04:36 点击数:99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sbjxxgk/zcfggfxwj/ylbx/200810/t20081020_97699.htm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区政府下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管费的征缴。
各区财政局负责退管费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退管费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属各社区工作站退管费的支出预算编制和申报,并监督各社区工作站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对各区因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结合各区实际接收退休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退管费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退管费的来源。
(一)退管费原则上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一次性缴交,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实施后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缴交的退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前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变更后的企业缴交;实施后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仅承担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已退休人员应缴交的退管费。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企业缴交。
(三)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无力缴交的,由所在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退管费的收缴。
(一)企业、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产权单位承担的退管费,应在退休人员移交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缴清,退管费直接缴入区退管费财政专户。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无力为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缴交退管费的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区财政专户。
(三)无力缴交或承担退管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退管费由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辖区的退管费财政专户。
(四)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清算组向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退管费支出标准和范围。
退管费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定额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组织学习、开展文体活动、重病住院探视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统一安排、合理调剂"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退管费的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区退休人数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退管费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排社区工作站使用。社区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费支出预算要求,结合退管活动计划安排情况,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三)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退管费使用的财务季报和年报。
(五)退休人员跨区、跨街道流动,人数发生增减变化,退管费采取"半年调剂拨付"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区流动人员由迁出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转拨迁入区财政专户;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六)退管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补。
第十条 退管费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对退管费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终结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退管费会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退管费财务制度。
(三)退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