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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抗癌药物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发布日期:2018-08-21 08:19:38 点击数:101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8/5/8/art_131_58879.html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审计验资]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