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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8-10-26 08:32:40 点击数:916次 信息来源:http://home.saic.gov.cn/sbj/gzdt/201808/t20180809_275492.html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会计公司、审计验资]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