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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5-02-01 10:52:35 点击数:133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ztlm/pfjy/fzwj/201411/t20141126_2712566.htm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部署,是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选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过去30多年,深圳经济特区率先打破传统体制束缚,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国家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新时期,深圳要“立”字为先,率先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形成一套更加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抢占新一轮发展的战略制高点。特别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深圳既有的区位优势、成本优势等正在弱化,更加迫切地需要以一流的法治环境增创新优势、释放新“红利”。为此,必须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确立法治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作用,积极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一流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最为显著、最为核心的竞争优势。
作为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城市,深圳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三化一平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前海战略平台)的改革主攻方向,把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以“分阶段、项目化”方式部署了三个阶段、23项专项行动,扎实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目前第一、二阶段17项专项行动已经全面展开,在创新立法体制机制、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依法治理、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建立“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特区立法新机制、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前海法治示范区建设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既是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深圳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持之以恒地抓好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坚持牵头市领导指导推动、牵头单位抓总协调、参与单位积极配合,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形成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强大合力。当前要重点抓好立法质量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全民普法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六大专项工作,推动一流法治城市建设进一步取得突破性进展,努力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新突破,立法质量显著提高;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公正司法更见成效,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更加丰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人才结构持续优化,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一流法治城市基本形成。
二、深入开展六大专项工作
(一)立法质量提升
全面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法先行,突出立法重点,创新立法体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1.创新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机制。制定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实施方案。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执行制度。
2.创新法规起草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报市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研究建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草案集中起草制度。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法规起草职责,并在2015年立法计划中予以明确。加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的力度,在编制2015年立法计划时,确定一定数量的立法项目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主起草。探索委托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的工作方式。
3.创新法规议案审议机制。完善法规议案审议标准,健全法规审议公开制度,推进法规审议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议事规则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的作用,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和议程,确保法规审议时间充裕,进一步提升法规审议水平。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进一步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适当提高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才的比例。
4.创新民主立法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扩大人大代表列席、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范围,完善列席和旁听制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草案、审议法规时,主动征求政协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意见。重大立法事项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5.创新法规实施和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法定形式,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未有效实施的法规,法规实施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法规实施部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加强对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的监督检查。每年选择3部以上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健全法规普及宣传制度。
(二)法治政府建设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着力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一流法治政府。
1.完善和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修订《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力度,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在深圳质量战略引领下,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提高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水平。有效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推进法规草案的集中草拟,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建立政府立法前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评估制度,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开展立法协调和协商。加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一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3.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法定化。完善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划分市、区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市、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事权和职责的运行协调机制。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明确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
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好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办法,重大决策的经过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切实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5.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推行各行政管理领域内部综合执法,探索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资源环境等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经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加大执法评议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重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改进相关工作。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运用电子监察系统扩大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同步监察范围,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制度,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监察,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全面公布。重点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未经审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经审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加强政府法治信息服务工作,创建深圳政府法治信息网。
(三)司法体制改革
在党的领导下,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依法有序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活动,切实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突出法官和审判组织的审判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整合内设机构,组建基本办案组织,选配主任检察官,明确办案权责,完善办案机制,形成符合检察权属性要求的运行机制。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启动前海新型警务模式改革。制定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办法,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重大疑难案件评审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机制,对以区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中央和省领导下,探索设立前海人民法院,探索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工作。
3.完善新型诉讼监督模式。对已经上线运行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监督平台,进一步理顺机制、规范运行;对已建成的刑事审判监督平台、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监督平台,尽快上线运行。进一步推动政法部门将检察监督意见作为内部考核的参考依据,实现检察监督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等内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4.健全阳光司法工作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渠道和范围,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健全司法便民工作机制,规范窗口服务、网上查询、工作热线和短信系统的操作流程。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探索扩大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长效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完善区级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站点和便民窗口建设,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制定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四)全民普法守法
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体市民的法治观念,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构建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职责单位定期例会制度,推进实施《深圳市各单位普法职责》,全面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实施“公民法律素质提升资助计划”,深入开展普法志愿者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模式。
2.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通过组织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不断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形式。在继续推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基础上,对全市新任市管局级干部进行任职法律知识考试,从入口处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并逐步将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广到处级干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3.提升市民法治素养。制定在中小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整体规划,建立法治教育的经费、教师、质量保障机制以及质量评估体系。编写中小学生法治知识课本,充实中小学校法治知识课专职教师队伍。健全企业员工法治教育制度,构建符合企业员工职业特点和需求的法治教育内容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通过建立“百姓说法”平台、举办市民论坛等形式,开展争当文明守法好市民活动,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4.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运用具体、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宣传的实效。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和举办典型案例巡回讲座、座谈等活动,让市民在参与法治实践过程中感受法治的公平正义。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强化媒体落实公益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法治公益广告宣传的强度和频度。开设法治专栏,开通专门法治频道,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互动性和渗透力。做强“深圳普法”微信平台,传播法治正能量。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完善一批各具特色的法律博物馆、法治讲坛以及法治广场、公园、街区等法治文化示范点。举办法治文明体验活动。鼓励支持各文艺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法治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充分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和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加强法治文化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举办“深圳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研讨会”。
6.提高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社会建设“风景林工程”和“织网工程”,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治理方式、优化社区治理流程,提高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等多元主体依法治理,发挥居规民约、自治公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社区党务、政务、居务依法公开。发挥人民团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其更多在社区提供服务、参与治理。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吸纳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矛盾化解,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妥善处理基层社区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优化法治工作队伍结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1.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制定立法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立法工作后备人才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探索推进立法工作者职业职级专业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和立法业务培训。优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结构,进一步完善市人大立法机构内部设置。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成立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组织。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公安专业化改革,探索实施职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制度,健全警察职位体系和配套精细化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招考职位目录制度。深化分类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执法人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行为规范,严格执法办案程序,明确执法人员岗位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和要求。对任职时间较长的执法人员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轮岗。进一步扩大执法类职位范畴。
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探索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进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推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套转工作。探索加强审判长和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畅通法院、检察院干部与其他政法部门干部之间的人才交流渠道。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打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工作者的选任通道。逐步加大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遴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力度。探索建立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院、检察院干部的规范便捷机制。探索试点引进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陪审员。选派年轻优秀法律人才到国(境)外进修学习,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国际化法治人才队伍。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扩大境外民商事仲裁员比例,构建多元化国际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与职业保障机制。
4.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作为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理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体系,强化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积极从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争取省司法厅支持,扩大公司律师在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试点范围,健全公司律师管理制度。建立公职律师管理体系,扩大公职律师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现代法律服务制度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深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加大对律师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培育和发展保障体系。筹建前海国际律师学院。
(六)反腐倡廉
严明党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的廉洁城市建设,逐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形成廉洁从政的法治环境。
1.建立“两个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细化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进一步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行为。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追究情形,严格问责。
2.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完善查办腐败案件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使加强作风建设成为新常态。
3.推进反腐败领域相关立法工作。重点从惩治腐败、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完善我市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相关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完善党建相关制度。完善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修改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探索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加强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责任倒查。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抓好“三书预警”等制度落实,开展市管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五责联审巡查”工作。
5.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经常性的分类定级和晋位升级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建立街道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完善社区党组织运行机制和“一核多元”治理体系,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制度规范。引导党员法律工作者发挥积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推进法治建设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到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建立有力推动各专项工作和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工作保障机制。
(二)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市领导例会、市工作例会和各专项工作小组例会三个层面的例会制度。市领导例会由市委主要领导主持,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重大事项,领导和统筹全市法治建设工作。市工作例会由市委常委、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专项工作小组例会由各专项工作牵头市领导主持,定期召开,部署推进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各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和推动落实的作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行项目化管理,逐项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争取尽早见到实效。要会同参与单位,定期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将其固化为长效机制,明确下一步重点努力的方向,并向市领导例会、市工作例会和专项工作小组例会汇报进展情况。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抓紧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督查程序、强化刚性约束,及时跟踪督办,确保各专项工作按进度顺利推进。要按照各专项工作的进度要求,适时总结、量化评估。对推进专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未见成效的,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问责。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要把专项工作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相关评价。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以及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宣讲团宣讲等方式,迅速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热潮。宣传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深入宣传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我市贯彻落实措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题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等多种形式,积极报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挖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全面展示深圳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争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排头兵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