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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海外维权)资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5-02-11 08:35:40 点击数:0次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标准如下:第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深圳做账(帐)报税,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公司注册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预警或风险防控等; (三)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四)项目完成时间为上三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市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同一事项不可与本规程第十一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中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报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三)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果;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海外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五)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六)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七)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的承诺函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及赔付金额的说明。 对于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