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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4 08:48:13 点击数:5次
深市监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支撑作用,依据深圳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建设及管理,依据深圳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等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专家组成并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员数据库。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统一的专家库,按照专业、专项资金领域对专家库进行分类,并对各专业、各专项资金领域的子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家管理遵循择优入库、动态调整、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建设运维等费用;
(三)指导监督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和履职情况评价等工作;
(四)依法处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统筹处理相关异议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维;
(二)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等日常管理;
(三)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
(四)组织专家抽取;
(五)协助处理相关异议及举报;
(六)其他有关专家库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严谨的专业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态势,熟悉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二)财务专家应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具有财计领域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法律专家应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8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务经理,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企业管理专家应从事企业实际管理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或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质条件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不当行为被取消或者终止专家资格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及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聘任并入库;
(二)特邀入库: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任并入库;
(三)共建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共享合作机制,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将其吸纳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应当积极吸纳国家、省、市高精尖专业人才,提升专家库整体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特点、专家擅长领域、专业类别、工作履历、个人征信等对专家实施精准画像、精细化管理。
第十四条 每届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结合专家续聘意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入库条件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专家,可进行续聘。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剩余聘期一致。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信用中心负责组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的随机抽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需求。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抽取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等需求,由市信用中心线上随机抽选。
(二)抽取专家。按所需专家数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按照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随机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应当及时补充选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
(三)所抽取的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需终止的;
(四)所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需重新或补充抽取专家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抽取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回避和随机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需有5人以上单数专家;
(二)综合考虑项目的行业、领域分类、专家组结构多元化等因素,抽取专家的专业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参评项目匹配,各类专家抽取比例应当满足评审验收工作需求;
(三)同一专家组内,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遵循轮换机制。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加同一专项资金领域项目评审或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活动场次,且不得连续参与超过2个活动场次。
同一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专项资金同一项目评审、验收活动。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回避;市市场监管局发现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关系或者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
(四)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共同发表过论文、或者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中有合作关系的;
(六)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亲属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参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的评审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评审、验收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
(二)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专家库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专家活动;
(四)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承担的工作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评审、验收开始前,应对到场专家提出选取轮换、服从管理、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请专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验收等工作,对专家、专家组在专项资金评审、验收等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应进行监督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应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家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续聘、选取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当行为记录:
(一)专家未按要求确认、补充和更新信息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的;
(三)不能按时提供客观、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的;
(四)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损失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六)其他影响工作开展的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进行出库处理:
(一)被记录二次以上不当行为的;
(二)除公开信息外,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的;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五)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七)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市信用中心可以向专家的任职单位、市其他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共享机制单位通报专家出库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专家如因超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市信用中心应在收到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库。
第二十八条 出库的人员不得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家对不当行为记录或者出库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核。
专家在不当行为记录或者出库异议处理期间,不参加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活动。
第三十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信用中心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并每年至少核查一次专家的相关失信惩戒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其他领域工作需使用专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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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