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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02-12 09:05:02 点击数:1343次
商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总、分支机构不属于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类企业。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税额。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