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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国地税发票如何进行衔接?
发布日期:2015-02-12 09:23:13 点击数:1216次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发票应在2012年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机关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