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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集锦——税收优惠类、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1312次 信息来源: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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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做帐报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2、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5、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6、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才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整理旧帐]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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