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是针对青年以市场机制为准则、以岗位需求为前提、依托用人单位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主要目的是为青年提供岗位实践机会,增强其就业技能和经验。我市自2006年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相当一批失业青年通过见习获得了工作经验和技巧,增强了就业竞争能力,同时也扩大了单位用工选择空间。青年就业见习已成为我市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促进效应,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适用性、操作性和便捷性,按照“个人自愿、单位自主、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经广泛征求意见,对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进行了修订。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 进一步扩大了青年见习的适用范围。 一是扩大了见习人员的适用范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或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适用本《通知》。即在整合我市现行青年见习政策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政策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并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也适用于见习对象范围。二是扩大了见习单位的适用范围。除了企业单位外,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申报成为见习单位。 二、 适当提高了青年就业见习的财政补贴标准。 主要是提高了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前月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见习人员每月可以获得1624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见习单位实训补贴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1100元,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时间据实结算,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及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和管理支出。 三、 细化了见习单位的条件要求。 (一)见习单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其当 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提供的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二)见习单位属于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其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且职工人数15人以上;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提供的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三)见习单位属于各类企业的,要求其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提供的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深圳做账(帐)报税、小规模纳税记账(帐)] 四、进一步优化了资格申报和补贴申领的操作流程。 一是办理流程全市统一,按照便民和属地化原则,由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责权限办理,各办理环节均有明确的办结时限;二是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联网,服务对象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大大减少。 《通知》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是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主体,以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服务职责,相关事务将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自承担,不再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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