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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到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11-23 点击数:96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9/20/art_131_5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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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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