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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时间:2018-10-23 点击数:81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mqs.gov.cn/xxgk/zcwj/zcjd/201807/t20180726_13781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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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深市质规〔2015〕16)(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深市质规〔2015〕16)2016年11日起实施,规范了我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地发挥了市场作用,提高了深圳社会团体标准意识。2017年,成立了太赫兹产业标准联盟、全球智能集装箱产业联盟等,累计产业标准联盟培育成立35家,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累计制定发布团体标准达383项。

  201711月,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201712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为确保暂行办法的相关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公司注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一致,现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局部修改。

  二、相关解读

  (一)社会团体是指哪些社会组织?

  答:是指在深圳市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

  (二)团体标准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三)社会团体可以在哪些方面制定团体标准?

  答:鼓励社会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四)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五)制定、修订的团体标准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名称与标准化对象实际相符,清楚准确;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六)团体标准如何编号?

  答: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由各社会团体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合法且唯一的代号,新注册的代号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团体标准顺序号为该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原已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在注册社会团体代号后重新编号发布。

  (七)团体标准是否需要声明公开?

  答:1、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2、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八)如何对团体标准实施监督?

  答:1、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社会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负责对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九)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需如何处理?

  答: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团体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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