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做账(帐)报税财务代理-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圣一君新浪微博 圣一君新浪微博
圣一君腾讯微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搜索:
  • 1
  • 2
  • 3
服务项目
工商服务
做帐报税
审计验资
股权转让
社保服务
商标注册
住房公积
法律维权
刻章咨询
银行开户
房屋租赁
上市辅导
财务外包
联系我们

郭 先 生:13714792707

行政部   悦 悦:18923813949

会计部 茵 茵:13410599097

会计部  莉 莉:15112624963

会计部 涵 涵:188265456601

会计部   平 平:15019235457

会计部   娜  娜:15013845007

审计部  楚   楚:18819031917

审计部   乐  乐:19924903229

会计部   梦 梦:13728691537

管理部   琪  琪 :17898484727

工商部 晓  晓:   15118025427

总公司电话:0755-82486147

 龙岗分公司:0755-84586307   

注册做帐QQ:442949881

注册做帐QQ:18923813949

郭生微信号:13714792707

服务号:szsyjgd

邮   箱:13714792707@163.com



圣一君总公司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04号华日大厦19G          

圣一君龙岗分公司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29号201

圣一君惠州分公司地 址

       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密房三栋2506





服务号szsyjgd
点击这里
More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资讯 > 工商服务 工商服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点击数:869次 信息来源: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分享到:

深市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深圳做账()报税,专业财务代理记账() ,一般纳税人记账() ,深圳公司注册,小规模纳税记账() ,深圳会计公司,注册商标,审计验资,旧帐整理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商事主体的住所托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企业,是指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以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对象,是指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委托具备条件的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机关,对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可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市律师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

  第五条  商务秘书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其名称中使用“商务秘书”作为行业用语。

  第六条  托管对象的住所登记为“入驻××商务秘书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可以委托住所托管的情形: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方可进行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商事主体登记相关的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进行住所托管的;

  (三)本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足以证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托管对象不能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托管对象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的;

  (二)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

  对经托管机构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托管机构负责人员被指定为托管对象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的,依法由其负责托管对象法律文书的接收。

  第十条  商务秘书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完成托管对象清理等清算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未依法完成清算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与符合法定条件的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格式范本,协议主要包含如下条款:

  (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法。

  其中,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可以包括:

  (一)托管机构应通知或者协助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托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托管机构应当代托管对象从事各类法律文书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三)托管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台账方式保留联系记录,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

  (四)托管机构可以要求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和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负责人变更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住所托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持续保持与其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人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托管机构建立托管档案,包括托管对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发起人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调取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示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托管情况,并依法公布相关信用记录。

  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对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托管机构信用承诺管理。托管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档



相关文章
上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邮箱登陆

版        权       所      有:       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罗湖总公司电话:0755-82486147   龙岗分公司电话:0755-84586307   郭先生:13714792707 

QQ:442949881   服务号szsyjgd     微信号:13714792707   E-mail:13714792707@163.com

罗湖总公司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04号华日大厦   19G       

龙岗分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   29号201   

惠州分公司地址:        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密房三栋  2506


本网站二维码
友情链接:天眼查 商标分类表 房屋编码查询 工商移出异常名录 印章备案查询 深圳市抗癌协会

点击关闭
http://13714792707.com/information/show/index.asp?5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