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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