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挂靠所”。我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物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事务所的风险和责任实际上都由国家承担。这种体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推进我国的注册会计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关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到新的时期,“挂靠所”的弊端就逐渐出来。财政部颁布的《意见》中规定: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与挂靠单位脱钩,这标志着国有所即将推出历史舞台。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突破。个人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斩断事务所与权利部门的联系,解决会计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合伙所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更能体现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独立的特点,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由于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使其更加注重内部管理和提高执业质量。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10余家合伙所,如深圳正风利富会计师事务所、福建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究其原因,主要是申办条件苛刻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令发起人承担风险太大。所以,尽管合伙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要在我国普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三)合作所。合作年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它的发起人和事务所在法律上都承担有限责任。1996年8月至11月,北京市财政局先后批准设立了北京中伦信、正和信、天同信、安华信、北企、中之光、中仁信七家会计师事务所。 (五)集团所。集团所是由众多的具有内部联系的事务所,按专业化、协作化、联合化、集中化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大所为核心,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打破部门、地区、所在制、规模大小的差异联合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型事务所联合体。如岳华集团所就是由中宇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岳华会计事务所,深圳北成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建的。集团所要求各个事务所有统一的执业标准,统一的监督管理,以建立一批在社会上有较高信誉,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会计事务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国际“六大”看好中国审计市场,千方百计争取准入的情况下,只有上规模,上档次、走联合之路才能与之抗衡。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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