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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地税联合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5-01-09 点击数:148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gsyw/201412/b1aabafdfb6346c6b95f9c8f5e64aa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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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地税联合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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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国税局和深圳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深圳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据深圳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

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标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定等级。每年初税务机关将启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期间会将初评结果通过网上办税渠道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税务机关将单独进行复核,最终评价结果将于每年4月底发布。

新办法还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等等。

从新办法看,纳税信用管理重在应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放宽发票供应限量,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免)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税务机关还将逐步拓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向相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使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深圳市税务学会研究员任寿根博士后指出,新办法的实施体现税务管理三个方面的升级,一是更加突出差异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对纳税诚信度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二是更加突出“成本领先”税务管理模式,通过对纳税人分类管理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功效;三是在税务管理中引入激励机制,新办法的实施可以激励评级低的企业向评级高的企业靠拢。

据了解,2011年深圳国税局就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到2013年底,联合深圳市地税局已经评定出A级信用纳税人35460户,并于2013年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供应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购发票,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自从被评定为2013A级纳税人,一方面,税务机关放宽了公司的发票供应量,给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另一方面,还能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和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大大提高了公司办税人员的办事效率;更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诚信度,为公司正面形象加分,正如一位来公司考察的准客户说‘和诚信纳税的企业合作,一定稳妥’。”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胡绵鹏表示,“诚信经营客自来,守信纳税办税易。在今后的经营中,我们将保持守信纳税好传统,保持A级纳税人荣誉。”

同样在2013A级纳税人名单中榜上有名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助理财税总监王伟在接受采访时也深有感触地指出,我们深切感受到优良的纳税信用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带来的便利。比如,随着公司业务不断迅速的发展,“走出去”战略也在稳步推进,公司在海外业务的开展,与海外互联网等相关行业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商务合作谈判中,海外合作方通过对公司资质、信誉的考察,给予公司高度评价。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招牌”,给海外合作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为促进合作的重要“砝码”。王伟表示,优秀的纳税信用,并非仅仅是挂在墙上的“奖牌”,而是实实在在的为企业经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闻链接1

让诚信纳税人一路畅通

 

深圳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订《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就是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该办法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据介绍,该措施共六章3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职责、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和结果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机关和结果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新闻链接2

四类情况本年度不能够评为A

 

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记者了解到,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

 

新闻链接3

十类情况可以直接评为D

 

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记者了解到,第一至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定性”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另外,第一项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衔接,第二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衔接;明确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率。第八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力度。

 

相关链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http://www.szgs.gov.cn/szgs/zxxx/201412/4a870e762f964da389ac96a2ff13eb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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